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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落於台北市建國南路的 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 擁有 豐富生動的教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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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與我
被遺忘的戰役_太魯閣戰役
2011年11月8日 星期二
我的心情.原民心
2011年11月6日 星期日
城鄉族別正名趨勢化
一、「民族認定」究竟是誰的問題?
在外來族群進入台灣之前,「民族認定」對於各原住民族群來說原本不是問題,因為在過去族群之間的界線是自然形成,而這樣的族群差異也被不同族群之間認識了解與使用。如今官方與學界的介入,便產生了觀點上的落差,因此造成了原住民族認定的問題,只有從原住民的觀點出發,才能重新建立原漢之間的平衝。
二、『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
台灣內部目前對於原住民權利的討論並不如世界其他原住民族一樣的熱絡,因此對於原住民所擁有的權利也無法跟上國際原住民運動的視野。過去長時間被外來的殖民政府成功地施行同化下,對於自身原住民的權利無法主動地關心與爭取,也因為過去各種有關原住民權利的資訊無法被順利地傳遞,也造成了對於原住民權利的認知無法與國際原住民社會接軌。因此,以下摘錄『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草案』的部份條文,能夠有更多不同的視野更深層的對話空間。
在『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草案』的前言部份就明文宣示:「聲明原住民與所有其他人民在尊嚴和權利上平等,同時承認所有民族均有權利與眾不同,有權自認與眾不同,並有權因與眾不同而受到尊重。」並且「確認所有民族自決權利的根本重要性、根據此權利他們可自由地決定其政治位,並自由地追求其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
宣言第三條中再次重申:「原住民享有自決權利。據此權利,他們可自由地決定自己的政治地位,和自由地追求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
宣言第四條中提到:「原住民有權利維護和加強其特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特徵及法律制度。」
宣言第七條中也提到:「原住民集體或個人有權免遭種族滅絕和文化滅絕,必須防止和糾正任何旨在或實際剝奪其作為獨特民族完整性的行動,或剝奪其文化價值觀或民族特性的活動;糾正任何形式的通過立法、行政或其他措施將其他文化或生活方式強加於他們的同化或融合。」
宣言第八條提到:「原住民集體和個人有權維護和發展其特性和特徵。」
宣言第三十二條中提到:「原住民集體有權根據其習俗與傳統決定他們自己族人的身分資格。」
以上的『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草案』的部份摘錄,是要讓各位族人知道,依照自己民族意願來決定我們族名稱呼的權利,是掌握在我們自己的手裡,外界是不能用任何的理由來否定我們的集體權利。
三、『中華民國憲法』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明文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但相對於行政院於91年6月12日發布之『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中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民族別,指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族、邵族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民族」,並未依照前述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內容,實已經明顯有違憲之情形發生。
希望政府各單位應尊重台灣各原住民族存在的價值,以族群自決為原則,鼓勵台灣各原住民族自由地決定自己的政治地位,和自由地追求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以維護台灣原住族之文化多樣性。
在外來族群進入台灣之前,「民族認定」對於各原住民族群來說原本不是問題,因為在過去族群之間的界線是自然形成,而這樣的族群差異也被不同族群之間認識了解與使用。如今官方與學界的介入,便產生了觀點上的落差,因此造成了原住民族認定的問題,只有從原住民的觀點出發,才能重新建立原漢之間的平衝。
二、『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
台灣內部目前對於原住民權利的討論並不如世界其他原住民族一樣的熱絡,因此對於原住民所擁有的權利也無法跟上國際原住民運動的視野。過去長時間被外來的殖民政府成功地施行同化下,對於自身原住民的權利無法主動地關心與爭取,也因為過去各種有關原住民權利的資訊無法被順利地傳遞,也造成了對於原住民權利的認知無法與國際原住民社會接軌。因此,以下摘錄『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草案』的部份條文,能夠有更多不同的視野更深層的對話空間。
在『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草案』的前言部份就明文宣示:「聲明原住民與所有其他人民在尊嚴和權利上平等,同時承認所有民族均有權利與眾不同,有權自認與眾不同,並有權因與眾不同而受到尊重。」並且「確認所有民族自決權利的根本重要性、根據此權利他們可自由地決定其政治位,並自由地追求其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
宣言第三條中再次重申:「原住民享有自決權利。據此權利,他們可自由地決定自己的政治地位,和自由地追求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
宣言第四條中提到:「原住民有權利維護和加強其特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特徵及法律制度。」
宣言第七條中也提到:「原住民集體或個人有權免遭種族滅絕和文化滅絕,必須防止和糾正任何旨在或實際剝奪其作為獨特民族完整性的行動,或剝奪其文化價值觀或民族特性的活動;糾正任何形式的通過立法、行政或其他措施將其他文化或生活方式強加於他們的同化或融合。」
宣言第八條提到:「原住民集體和個人有權維護和發展其特性和特徵。」
宣言第三十二條中提到:「原住民集體有權根據其習俗與傳統決定他們自己族人的身分資格。」
以上的『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草案』的部份摘錄,是要讓各位族人知道,依照自己民族意願來決定我們族名稱呼的權利,是掌握在我們自己的手裡,外界是不能用任何的理由來否定我們的集體權利。
三、『中華民國憲法』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明文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但相對於行政院於91年6月12日發布之『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中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民族別,指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族、邵族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民族」,並未依照前述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內容,實已經明顯有違憲之情形發生。
希望政府各單位應尊重台灣各原住民族存在的價值,以族群自決為原則,鼓勵台灣各原住民族自由地決定自己的政治地位,和自由地追求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以維護台灣原住族之文化多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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